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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恢复性司法理念修补山上的“天窗”

【字号:    】        时间:2020-10-14      

  本网讯 通讯员(郭娅婧 王竹筠)近日,由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谢某某滥伐林木案在茅箭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谢某某以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承担于2020年12月31日前在阳坡村1组马岭关浸水湖周边种植桃树、刺槐等树种,(规格不小于2公分)400株的民事责任 

  2019年11月10日至12月下旬,负责赛武当管理局阳坡村某中药材基地建设的某某,为方便搭设架子让药材生长阳光充足,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雇人对中药材基地的部分林木进行砍伐。经十堰市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谢某某砍伐漆树、水杉、桦栋树等树木共计146棵,经对伐桩进行检尺,认定谢某某滥伐林木材积为20.715立方米,折合蓄积36.026立方米。 

  审查后,区院认为:谢某某在未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违反森林法规,在赛武当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砍伐树木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其行为致使林地被采伐后出现“天窗”,对当地的自然环境与生物多样性造成了影响与破坏,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承办检察官并未单纯着眼于对谢某某违法行为本身的惩罚,而是借助“恢复性司法”理念,以修复生态环境为目标,力求对违法行为进行规制的同时,将滥伐林木造成的自然环境、生物多样性损害最小化。依法以被告人谢某某滥伐林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其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茅箭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区院的量刑建议,并作出前述判决。 

  今年以来,区院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领域持续发力,坚持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并重,入额院领导带头办案,通过责令违法行为人以补种树木等方式修复受损环境,减少对环境法益的侵害,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下一步,区院将对生效判决进行监督,持续跟进当事人补种树木及植被恢复情况,确保生态修复实效,把山上的“天窗”补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