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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药救母以身试法 检察院不枉不纵彰显司法温度

【字号:    】        时间:2020-06-28      

  本网讯 (通讯员 王竹筠)男子偷药救母、却又积极自首、主动退赔,如何公正处理?近日,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叶某某盗窃一案,法院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盗窃罪对叶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叶某某当庭认罪悔过,并保证今后遵纪守法,努力回报社会。

  2019年12月15日至20日,叶某某利用事先配好的钥匙,先后两次进入十堰市某医院药库内,趁药库无人看管之际,盗走药库内存放的100瓶静脉人免疫球蛋白(ph4)、105瓶人血白蛋白。经鉴定,被盗药品价值人民币9万余元。案发后,叶某某主动退还100瓶静脉人免疫球蛋白(ph4)、83瓶人血白蛋白。

  原本是一起普通的盗窃案,检察官却在细致审查中发现了案件的特殊之处:叶某某的母亲身患严重的尿毒症,需要每天用药治疗,但昂贵的药物让并不富裕的叶某某不堪重负,最终因救母心切决定铤而走险、实施盗窃。事后,叶某某经受着痛苦的煎熬:“我照顾了母亲几天,知道自已的行为是违法的,越想越害怕……最终选择主动向医院退还大部分药品、并向公安机关自首。案发后,叶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损失人民币6万余元。

  考虑到叶某某实施盗窃事出有因,案发后及时向公安机关自首,积极退赃,其亲属代为赔偿全部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因此,承办检察官建议对叶某某宣告缓刑。同时,针对医院药库的管理漏洞,发送检察建议,帮助医院堵漏建制、规范管理。

  面对这样一起特殊的盗窃案,对于这样一个偷药救母的被告人,法律应惩恶扬善,但也可温暖人心,检察官在办案中,只有拒绝做机械套用法律的“法匠”,认真细致地审查案件。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才能实现法律这种公正与善良的艺术,才能既彰显司法温度、又助长社会的公正与善良之风。

  法条链接: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刑法》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