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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蓝”护卫“生态绿” ——检察建议助推“渔政亮剑”专项整治

【字号:    】        时间:2020-06-02      

  近日,茅箭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时,辖区马家河紫薇岛附近水域发现有人使用禁用的电鱼工具捕捞水产品。隔着河道,可以清晰地看到一人拿着电鱼所用的长杆,将杆头探进河中,另一人把被电死后浮起的水产捞上岸。 

   

  “你们在干什么?马上停下来,现在是禁渔期,禁止非法电鱼……”区院公益诉讼部门干警隔着河道大声喝止两人。 

  非法电鱼的两人听见干警的喊话后,连河面上被电死的水产都来不及捞起,一扭身就跑了 

  针对非法捕捞在辖区不断出现的情况,区院立即向十堰市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大对非法电鱼的打击力度,强化有关渔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市民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意识,并建立长效监管制度,切实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收到区院建议,十堰市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成立了十堰市渔政执法支队在全市迅速开展“十堰市城区渔政亮剑”专项整治:一是丰富巡查方式,强化执法巡查全覆盖;二是依法从严打击,强化专项执法全覆盖;三是加强法治宣传,强化宣传引导全覆盖。 

  此次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中,全市范围内查处非法捕捞案件12起,查处10余家渔具店收缴非法网具127套,禁渔渔具全数收缴。区院一纸检察建议推动“渔政亮剑”高效开展,有打击和震慑了违法电鱼行为,保护了十堰市的生态环境,促进了城区流域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下一步,区院将继续履行公益诉讼职能,经常组织开展“回头看”,更好地发挥检察建议在社会治理中的规范引领作用,既抓成效,更抓长效。 

   

  检察官在此提醒:电鱼是我国《渔业法》等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使用电鱼设备电鱼,不仅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还容易导致触电身亡的安全事故。希望广大群众以此案为戒,勿拿生命当儿戏,不用违法方式进行捕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