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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为“斗气”相互“别车”?驶不得!

【字号:    】        时间:2025-04-14      

  本网讯(通讯员 郭涵洋) 开斗气车、插队加塞、强行超车、狂按喇叭......一点小小的纠纷,就可能引发一场交通事故,一时的冲动后果非常严重,不仅危害自身,还给其他驾驶人带来了安全隐患。

  2024年10月29日晚,钟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某路段进行掉头时,与对向车道汪某驾驶的车辆相遇,汪某并没有让路,于是钟某某认为汪某与其抢行,对此非常不满。 

  在接下来的行驶过程中,钟某某多次采取“别车”的方式阻止汪某超越自己,反复多次后,汪某也开始采取“斗气”行为,两人互不相让。 

  此时钟某某驾驶车辆速度已经达到92km/h,而汪某在明知前方路段左侧有金属阁篱护栏,右侧路边停满车辆的条件下,也“斗气”将车速提至95km/h,并从钟某某右侧车道超车,钟某某更加“上头”,在前方同车道有车辆调头、右侧车道有车辆遇人行横道正在减速的状况下,仍向右侧车道变道,试图继续阻止汪某超车。最终,两车发生碰撞。 

  然而,事故还没有结束。 

  钟某某驾驶的车辆A撞到汪某驾驶的车辆B后,车辆B瞬间失控,先是跟前方的小型普通客车C追尾,继续横向滑行又撞向了车辆C的侧面,导致车辆C接连撞上了路边停放的小型轿车D和E。 

  至此,该事故致汪某受伤,五车受损。 

  据钟某某交代,他当时只顾着生气,想着给汪某一点教训,吓唬吓唬他。发生撞车后,钟某某看着一连串被撞击变形的车辆和站在车旁惊魂未定的路人,不敢相信是这一切竟都是自己的一时冲动酿成的。 

  经认定,钟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汪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两人对其他三名无辜受累的车主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茅箭区检察院以二人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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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除了大家熟知的醉酒驾驶行为,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行为也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刑法规定的“追逐竞驶”,一般是指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二人或二人以上分别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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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与守法同在,违法与事故相随。任何情况下都要遵守交通法规,“斗气车”带来的后果只会是两败俱伤,不要为了争一时的“气”而付出惨重的代价。安全驾驶,理智上路,多一些理性,少一些冲动,多一些包容,少一些计较,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希望所有人平安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