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黄礼涛)近日,由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万某、王某等四人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经法院审理,分别判处万某、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朱某、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对于容留场所的界定,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长期固定的住房或其他场所,也包括行为人临时租赁的酒店、旅店、饭店、KTV包厢等,还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容留他人吸毒是助纣为虐,害人害己,千万不要存有侥幸心理,不管是主动提供还是被动提供,亦不论是有偿或无偿,均涉嫌违法犯罪,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容留他人吸毒,绝不是“讲义气”“讲情谊”,而是为吸毒人员提供了违法的温床。因此,别让“好客”害了自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