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卷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执法办案行为,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日起,至案件审结移送法院止,辩护律师可以对受委托的刑事案件进行检察权限范围内阅卷;阅卷须凭以下材料到案件管理大厅登记预约:
(一) 律师执业证书;
(二) 律师事务所证明;
(三) 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其他辩护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需要阅卷的,需向案件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一)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 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经批准后凭以下材料到案管大厅登记预约。律师(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
第三条 律师阅卷,接待人员应对以上证明进行审核并登记。对不具有执业律师资格和存在执业禁止情形的,不予办理阅卷事宜。
第四条 经审核手续齐全且符合条件的,案管中心应根据律师申请,对已制作电子卷宗的案件,依据工作量的大小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电子卷宗供其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