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李玮)3月8日上午,茅箭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两名人民监督员参与对段某、王某故意伤害罪不起诉案的公开宣布。
在向被不起诉人宣读不起诉决定书后,院办案检察官向人民监督员全面地介绍了该案案情,就案件主要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说明,并阐述了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表明:被不起诉人段某、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害人秦某请求对段某、王某从轻处理,不起诉,且被不起诉人段某、王某已赔偿被害人秦某并取得其谅解,且段某、王某系初犯、偶犯,给他人造成的伤害较轻,犯罪情节轻微。经院检察委员会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王某作不起诉处理。
随后,人民监督员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并对该案的相关法律规定中的不明之处向办案检察官进行了咨询,检察官逐一作出解答。询问环节结束后,人民监督员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认为段某、王某涉嫌故意伤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符合不起诉的条件。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上考量,茅箭区人民检察院对段某、王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作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
段某、王某也表示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以后会吸取教训,理智处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