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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箭: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不起诉案件公开宣布

【字号:    】        时间:2019-03-11      

  本网讯(通讯员 李玮)38上午茅箭区人民检察院邀请两名人民监督员参与段某、王某故意伤害罪不起诉案的公开宣布


  在向被不起诉人宣读不起诉决定书后院办案检察官向人民监督员全面地介绍了该案案情就案件主要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说明,并阐述了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表明:被不起诉人段、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害人秦请求对段某、王某从轻处理,不起诉,且被不起诉人段某、王某已赔偿被害人秦并取得其谅解,且段某、王某系初犯、偶犯,给他人造成的伤害较轻,犯罪情节轻微。经院检察委员会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作不起诉处理 

  随后,人民监督员认真阅案卷材料并对该案的相关法律规定中的不明之处向办案检察官进行了咨询,检察官逐一作出解答。询问环节结束后,人民监督员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认为段某、王某涉嫌故意伤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符合不起诉的条件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上考量,茅箭区人民检察院对段某、王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作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  

  段某、王某也表示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以后会吸取教训,理智处理纠纷。